癸巳十二月二十九日。
箚對時。判書蔡。奏曰 殿下。昨於嶺儒疏。下曠蕩之典。而臣意則不然。臣熟知嶺南之事。鄕案以先正李退溪。登祭酒後始參。臣雖經兵戶判。若下嶺南。則參否未可知。臣亦難爲之。況使渠輩通錄。則必有大弊端。嶺南爲國家根本之地。而有此下敎。則難以鎭定。且殿下如此區區之事。何必費念也
上曰。然乎云云。朝廷自朝廷。鄕案自鄕案。吁嗟暮年興懷。當知大體而已。前批答勿施。
新儒營題。
八月十一日。原狀未見
惟在士林公議而已。此非營邑之所可左右事分除良。其於措辭之際。亦多有不可言之說。彼果有失是隱叱。亦不可登於文字。益勉自修。第俟公議向事。